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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陳宜嘉
被告
天一門星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丞嘉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8688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給付金錢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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