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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3,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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