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 原告
-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鐘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3,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3,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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