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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告
游霈茵即金杉肉品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萬5,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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