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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1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佳君

原 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被 告
台灣智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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