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
- 原告
- 尚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文粲律師
- 被告
-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8,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