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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王欽堂

  • 當事人
    尚億源有限公司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8,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鄔琬誼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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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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