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
- 原 告
-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唯軒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成律師
- 被 告
- 富成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鎧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2,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2,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