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陳文良
- 原告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825 元(計算式:1,000,000+461,8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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