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
- 原告
- 順羽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訓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立娟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