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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雅萍

原 告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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