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 原告
- 王琦媛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欣律師
- 被告
-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樹泳
- 被告
- 張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計算式:45萬元+69萬元=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計算式:45萬元+69萬元=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