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3號
- 原告
-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亮
- 訴訟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三重區修德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生
受 告知人 江陳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分割共有物,請求判准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依附圖所示方式予以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而系爭土地面積為2,485.90平方公尺,11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5,122 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再依原告權利範圍7分之1計算,核定本件訴訟的價額為55,088,254 元【計算式:(2,485.90×155,122元)×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