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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9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齡
原告
莊詠晴

上原告與被告洪連桃、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2人對被告

之各別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

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

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各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

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原  告 聲明請求金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409,464元 64,459元 莊詠晴 6,955,536元 69,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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