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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霆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麗莉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4,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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