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8號
- 聲請人
- 泓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99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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