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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高文淵黃乃瑩劉容妤

聲請人
蔡恆盛
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泰科技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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