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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邱炫達、李文玉

  • 原告
    張漢宜
  • 被告
    浩室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楊家榮閎寶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張漢宜 被 告 浩室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炫達 被 告 楊家榮 被 告 閎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9,51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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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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