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
- 原告
-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 原告
-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 被告
-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其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000元(627,900+737,100=1,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