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9號
- 原告
- 紫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騏曼
- 被告
- 瘋狂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廉凱
- 被告
- 許雪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停止使用商標,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9,000元;其中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部分,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定之。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27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