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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弘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瑀秀
被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5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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