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號
- 原告
-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皓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