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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
桔盛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桔盛清潔事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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