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0號
- 聲 請 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游素菁
- 相 對 人
- 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川
- 李佳玹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