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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廷

原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被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被告
林茂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萬8,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081元(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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