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震龍機電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慶
被告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