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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告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柔慧
被告
江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8萬8,4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7萬9,814元(計算式:29.265×1,188,444=34,779,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萬8,0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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