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和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瀞珮律師
- 被告
-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柔慧
- 被告
- 江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8萬8,4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7萬9,814元(計算式:29.265×1,188,444=34,779,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萬8,0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