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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廷

原告
霑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被告
葉秀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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