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 告
-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豪
- 被 告
- 鑫利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麗華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
- 司促字第66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7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