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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
訴訟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被告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琪
被告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就被告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8,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就被告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 萬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亦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500+500=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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