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 原告
-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修
- 原告
-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修
- 被告
-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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