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 原告
-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家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彥行銷通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彥行銷通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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