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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莊惠真

  • 原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張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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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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