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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廖崇德
相對人
毅理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並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於法不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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