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9號
- 原告
- 李耀馨
- 被告
- 聯鵬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核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此外,請求被告陳盛源將其自身臉書、LINE、YOUTUBE頻道中如原證1 、附表1 、附表2 之影片、文章及圖片全部刪除;被告聯鵬國際有限公司將其官網所有連結附表1 、附表2 之影片、文章及圖片之網址全部移除,並刊登原告勝訴之法院判決書等,則核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均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訴訟標的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從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3,900 元(計算式:10,900 +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