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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被告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之一部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駁回原告其餘聲請。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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