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9號
- 原告
- 高太平
- 被告
-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竹縣○○鄉○○路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