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 原告
- 留右芸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廷律師
- 被告
- 嚴玉妹
- 被告
- 日日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留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7,050元,而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6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