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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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簡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芷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元(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