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被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湘儒
訴訟代理人
林子靖
複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