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居富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皓律師
- 被告
-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瑞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靖
- 複代理人
-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