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曹惠玲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徐曼雲

  • 原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 此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登記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董怡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