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盈商行即陳建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豬隊友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