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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冠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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