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趙悅伶
  • 法定代理人
    符景隆

  • 上訴人
    新琚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曾振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新琚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符景隆 被 上訴人 曾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77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