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
- 上訴人
- 新琚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符景隆
- 被上訴人
- 曾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