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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映鈞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已歿)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7頁)。然反訴原告自陳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5頁),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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