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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映鈞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前已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經本院命補繳反訴裁判費用而不補繳,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駁回在案。詎反訴被告於本院113年8月8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起反訴,經反訴被告當庭表明不同意。審酌本案係於111年6月間收案,經過本院長時間審理,期間反訴原告已經提起過反訴又未繳費,為本院駁回一次,而反訴原告竟於本案訴訟進行之最後階段,完全未準備反訴書狀,僅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出反訴云云,核其所為顯有意圖延滯訴訟之情形,爰依前開法條,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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