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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明宗
即原告
黃魏馨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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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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