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7號
- 原告
- 黃大欉
- 被告
-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倉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31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