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葳
- 訴訟代理人
- 慶啟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博正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融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