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4號
- 原告
- 武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俐琪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平律師
- 被告
- 伍勤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立之運動經紀契約第8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200萬元。而依該契約第11條第2項約定:「如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或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50號卷第20頁),足證兩造間就前開契約關係涉訟時,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