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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敏誠
被告
陳子晏即清雲茶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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