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 原告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中
- 被告
-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法定代理人
- 周寶菊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仁
- 被告
- 鄭智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葉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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